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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征遗产税争论的法律评析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200

遗产税是个历史悠久的税种。早在古埃及时代就曾出现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制度是始于16世纪末的荷兰。我国在上世纪中期也曾经开征过遗产税。对于是否应当开征遗产税,赞成与反对的争论从未休止过。西方有一句税收名言:nothing in this world is certain except death and taxes.(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纳税。)西方同样还有另外一句名言:there is only one thing to top these two calamities: the combination of both: death duty = estate tax.(只有一件事情比死亡和纳税更不幸,那就是死亡与纳税相结合的产物——遗产税。)可见,反对开征遗产税的声音与赞成的声音一样响亮。

近年来,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呼声一直很高。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会议上,不断有代表提交建议开征遗产税的提案。与此相反,香港地区则于2005年11月2日通过了《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该法案将于2006年2月11日生效。届时,香港将正式取消遗产税。这“一立一废”的举动背后,掩映着不同利益团体相异的利益诉求。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争论作一评析。

一、 遗产税概说

遗产税是以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通常认为,开征遗产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遗产税具有相当大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征收遗产税可以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 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 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二)由于遗产税制度通常与公益捐赠制度还结合,因此,征收遗产税可以鼓励公益捐赠,提高社会福利;(三)遗产税可以扩大税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

从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来看,遗产税征收模式主要有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种。1.总遗产税制。它是指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为征收对象的税制。它一般不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及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以遗产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税制一般设有起征点、免征额和扣除项目,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2.分遗产税制。它是先按继承人的多少及其亲等关系,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对各个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根据各继承人的个人经济状况及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的远近进行不同的减免、扣除后,然后分别适用差别税率征税。3.混合遗产税制。它是把前两种征税方式结合起来,即先征一次总遗产税,然后再征分遗产税。

二、 赞成和反对遗产税开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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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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