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据史料记载,早在埃及、古罗马时代就开始对遗产征税,其作用主要是将征收的税金作为老弱士兵的养老金。近代的遗产税制,始于1598年荷兰开征的遗产税,作为“富人税”,该税种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此,遗产税是一个国际性税种,世界上已有100 多个国家开征,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开征了遗产税,如英、美、日、法、德、意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有遗产税制度。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88年就提出要研究遗产税,随后,遗产税被写进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等政府文件中,在这种情况下,对遗产税立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开征遗产税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一)开征遗产税的理论根据
为什么要开征遗产税呢?西方学者提出了多种课税的理论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家共同继承说。此种观点认为,公民之所以能够积累大量私有财产,是国家保护和实行优惠政策的结果。所以,公民死亡后,国家有权通过征收遗产税获得财产。
2、均富说。该说认为,征收遗产税,目的是合理调整社会财富分配、占有关系,防止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出现极端的两极分化。
3、能力说。该说认为,继承人取得了遗产,就增加了纳税能力,自然应当纳税,并且要依继承遗产的数量不同征收不同的累进税。
4、溯往课税说。该说认为,有人生前逃税,故在其死亡后,应用征收遗产税来追缴其应交的税款。
5、交换说。该说认为,国家为继承人提供了遗嘱的验证,故应为此交纳一定的补偿费用。
6、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该说认为,被继承人依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这是允许的。但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并且为了鼓励其继承人独立奋斗精神,国家应课征遗产税。同时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则依法课税最为合理。
通观上述观点,虽各有一定道理,但均不免遍颇。比较看,将国家共同继承说、均富说、能力说综合起来更能够揭示遗产税本质及其社会意义。
(二)征收遗产税的法律依据
开征遗产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依据和民法依据。
1.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我国公民依法向国家缴纳应交税款是支援国家建设的爱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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