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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1-03-19 浏览次数:78

(1)不动产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的,则必须到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去一个公证处公证。

(2)当事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②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④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⑤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等,以证明继承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3)代位继承的,应当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继承权公证书是不用你写的,到了那里自然有人会给你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

公证书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证词。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

(5)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此外,未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注意: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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