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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丈夫杀害妻子是否丧失继承权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17

案情回放:

2006年11月16日晚,张强将妻子李娥杀害家中。案发后,经过3次司法鉴定,张强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以不负刑事责任为由释放了张强。

李娥与张强婚后育有两女,近十几年来家里生活富裕,有存款20余万元,并且有楼房1幢和汽车1部。案发后,家中现金和存款被张强兄长(现为其法定监护人)掌管。为此,李娥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女儿的财产进行继承,请求法院剥夺张强对李娥遗产的继承权。(2007年1月8日本版“请你断案”栏目刊发)

丧失遗产继承权

□秦 强

张强依法丧失对妻子遗产的继承权,因为他是杀害妻子李娥的凶手。按照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而且,基于民法的平等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当遵循同质救济的原则获得救济和保护,并且善良风俗是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也是民法最基本的精神之一,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和基本要求。

是否丧失继承权有待查清案情

□陈理萍

患有精神病的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故意杀害。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之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正确适用该法条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该法条中的“故意”以及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笔者认为,因杀人行为系一种犯罪行为,所以此处之“故意”应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案中,经司法鉴定,行为人张强系精神病人,案例中虽未明确说明张强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但从本案案情可以看出,张强应属间歇性精神病人。因此,行为人张强是否存在故意,取决于他在实施杀人行为时,精神是否正常。如果行为时精神正常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张强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也可能存在过失等情形,因此并不丧失继承权),从而丧失继承权;反之,其行为时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故意,也就不丧失继承权。但本案司法鉴定只证明张强系精神病人,并未证明其实施杀人行为时属于发病期间,并且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笔者认为不能草率、简单地定性,应在进一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定论。

剥夺继承权于情有据于法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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