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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及丧失
发表时间:2015-04-03 浏览次数:48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转让问题: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继承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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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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