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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继承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继承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遗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丧失、代位继承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转继承] 转继承适用哪些范围
在解决转继承适用的范围之前,你有必要了解什么是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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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着明显的不同:(1)二者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的事实而发生。(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即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产继承。(3)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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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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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不仅在遗嘱继承中会发生转继承,并且在遗赠中也会发生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受遗赠遗产的情况(此也可视为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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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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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 什么是转继承制度
什么是转继承制度 被继承人死亡时,必须是生存的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利能力,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是体现在应继承的分额上,而不是体现在对具体遗产的所有权上,这时如果继承人死亡,因其已无权利能力,自然不能直接承受遗产。对其遗产的份额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个法律需要回答的问题,这就是继承法上的转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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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 转继承的概念定义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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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 转继承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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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 转继承的概念
回复时间:07-08 16:28 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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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案例分析
周某有三个儿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某死后留有遗产房屋数间在b地,该房屋一直为次子占据和使用。周某的长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周某的次子始终没有答应,而是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后周某的长子和次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受理法院决定对该案采用简易程序。 问题: 1.原告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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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界首市一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将其购买单位的一套住房指定由其再婚妻子继承并进行了公证。老人去世后,围绕其房产继承及抚恤金纠纷,继母将五子女告上法庭。 该案一审期间,郭云汉五子女对其父公证遗嘱和结婚登记申请书中的签名和指纹手印提出质疑。经鉴定,认为公证遗嘱加捺的指印倾向于郭云汉指纹,而结婚登记申请书中的签名笔迹处指印指纹无法出具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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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州民一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马代菊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04)保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马代玉与被告马代菊系同胞姐妹,其父马楚文,其母余家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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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第二机床厂退休工人,住址同孙建利。 委托代理人金铮,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如一因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2月,孙建合、裴连如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们二人系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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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号301室。 原告张某梅、张某英诉被告张某兰、金某、张某晓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梅、张某英诉称,二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金某系张某兰之子,张某晓系已经先于父母去世兄弟张某祥之女。本市崂山四村##号##室为父亲张某才、母亲肖某珍及被告金某各三分之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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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凤梅,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兴隆镇五十家子村。 上诉人杜景祥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04)新民权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宋刚(主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赵智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系被继承人杜振付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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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案例
周某有三个儿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某死后留有遗产房屋数间在b地,该房屋一直为次子占据和使用。周某的长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周某的次子始终没有答应,而是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后周某的长子和次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受理法院决定对该案采用简易程序。 问题: 1.原告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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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顺灼诉梁燕贞、梁燕勤、梁燕娟等法定继承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459号 上诉人梁顺灼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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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本市严光前街31号。 原告张彦生,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本市太公庙街57号。 原告张庆林,男,成年,汉族,原住卫辉市太公庙街57号,现住址不详。 被告张宝林,男,193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本市汲水镇太公庙57号。 委托代理人王吉庆,男,卫辉市华新棉纺织厂司法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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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实现是不不同的。被继承人死亡,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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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产的程序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财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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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2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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