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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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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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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效力(继承) [案情] 原告 花某(女) 系被继承人前夫之女 被告 许某(男) 系被继承人之养子 被告 徐某(男) 系被继承人之夫 原告花某诉称,原告系被继承人奚某前夫的亲生女儿,生于1947年。建国初期,其父与被继承人奚某结婚。当时二人在北京市工作,而原告则随爷爷、奶奶一起在山东老家生活,生活费用由其父和奚某夫妻二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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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客观上即使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及其真实的行为表示,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书立代书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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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2000年2月,廖某去世,廖某的大女儿和二女儿找到三女儿,要求分割廖某的遗产未果,遂将三女儿告上法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着遗嘱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廖某所拟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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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作为见证人签名。 最后,由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很多案例中都是由遗嘱人或见证人简单的盖章、按指印等形式代替了签名,这很容易在遗嘱人死后产生纠纷,毕竟盖章和指印极容易伪造,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明其真假。 随着科技的发展,伪造手法也层出不穷,对代书遗嘱的效力严格谨慎的对待,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在司法实务当中,我认为因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定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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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查存在很大的争议,也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本案针对被继承人配偶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晓峰。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葵。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许祖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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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订立遗嘱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人们渴望通过一种自由的方式来支配自己的财产,所以形形色色的遗嘱也不断涌现。我国《继承法》已对遗嘱的种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除了公证遗嘱需要通过国家机关进行外,其他几种形式的遗嘱都可以由立遗嘱人自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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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与张丽是兄妹关系,父亲老张去世后,张华称父亲生前留有遗嘱,表示要将他所有的房产留给自己,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 张华提交了一份遗嘱,内容大意为老张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儿子张华。该遗嘱由张华代书,遗嘱内容和签名处有捺印。遗嘱上另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 但一个见证人表示遗嘱属实,另一人不愿出面证实。 那么此遗嘱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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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一 ,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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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非有法定的事由,非经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能被依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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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条件
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几方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 杀害被继承人已构成严重的侵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法律对实施该行为的继承人做出继承法上的制裁,规定其丧失继承权,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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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丧失] 关于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8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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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和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9-14条和第28条之规定。近20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现行的继承权丧失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研究。 二、继承权丧失概念的探讨 我国学术界关于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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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因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使其丧失了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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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存在重婚行为。于是,财产代管单位对杨某的继承资格产生了怀疑,不承认他的继承权利。2005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市政建设所和街道办事处归还代为保管的财产。 分析 虽然《继承法》中没有明确将重婚行为确定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但依据《继承法》的整体立法精神和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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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战友于去年年底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今年5月,他父亲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他哥以他已被判刑不享有继承权为由,独自继承了这笔财产,请问我战友被判处刑罚是否导致继承权丧失? 某部战士 王健王健同志: 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你战友可以继承这笔遗产,判处刑罚不会导致继承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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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丧失] 浅论继承权之丧失
内容提要:根据继承法总则及司法解释中于继承权之丧失的规定,结合实务中仍有其未包含之情况,故于法无明文规定之处,学界争论不断。基于之存现状,故笔者以为,有讨论之必要。该文以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之条文为依据,兼采我国其它地区之立法例,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 继承,继承人,被继承人,继承权,继承权之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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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是客观意义上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相对丧失得因被继承人的宽恕最终不丧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为: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理解时应注意:(1)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2)过失行为或意外事件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3)不以剥夺生命为目的的故意伤害行为等,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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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其前妻李芬,希望耿放的一对儿女能到医院帮助照料自己的父亲。然而,李芬认为,耿放与其离婚多年,一直未尽到父亲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因此无照料耿放的义务,所以,其子女一直没有前往医院探望。 就这样,耿放孤零零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靠医院的护士帮助料理。 活活被饿死 2008年5月,经过医院精心治疗,耿放的病情大为好转,医院便通知他出院,并叮嘱其出院后,要及时进行康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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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不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一旦存在下列行为,那么其就丧失对遗产的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故意实施的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只要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成立,不论即遂与否,均丧失继承权。 如果继承人是过失致使被继承人死亡的,则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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