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与使用权】
农村土地、林地、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仅拥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而房屋是农民自行修建的,农民具有所有权。
【权属来源】
土地、林地是由农民进行承包经营,签订承包合同(注:土地管理法37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宅基地是由村民向乡政府申请使用并由县政府批准使用。
房屋是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经乡建办、县建设局审批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房。
【权属证书】
土地承包应当向乡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林地承包应当向县级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证》。
宅基地用地应当向村委会申请,经乡审核,县批准后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也就是宅基地使用权证。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应当向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比如农作物可以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户内部分家庭成员去世的,不影响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户内全部成员去世的,应当由集体收回土地重新分配给其他户。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如其他家庭成员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并且没有其他宅基地的可以继续使用,如其他家庭成员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已经拥有其他宅基地的不能继续使用,应当由集体收回。
房屋可以继承,但翻修,重修的权利是基于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如果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屋自然存续期间,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使用,在房屋自然消亡后,其他家庭成员不能翻修、重修。
【律师建议】
现在农村许多土地证、宅基地证写的是父母的名字,在父母去世后应当由全体家庭成员尽快到相关部门将承包权人、使用权人变更,如果土地证、宅基地证上本来即有子女的名字,则无需变更,可直接继续承包、使用。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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