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王某(男)与李某(女)2006年结婚,结婚后不久李某生育一男孩王童,后因双方感情不和,遂于2008年办理了离婚登记,王甲跟随李某共同生活。自2008年至2011年,王某因沉迷网络聊天与孙某(女)认识并同居生活,在生活期间孙某生下一女孩王乙。王某一直从事的是交通运输业,因疲劳驾驶于2013年5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王某除了银行账户中有五万元的存款外无其他遗产,在王某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王甲与王乙是否有同样的继承权呢?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是在婚姻期间生育的王甲,王甲作为婚生子,根据《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王甲对王某的遗产有继承权。
但是,对于王乙的继承权有很多人持否认态度,只因王某和孙某并没有结婚,王乙是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以上规定,作为非婚生女的王乙具有和王甲同等的继承权。至于李某和孙某,李某和王某已经离婚不再是配偶;而孙某与王某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李某和孙某均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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