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孙女士的公婆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给了孙女士的丈夫朱某,并将此房产过户到朱某的名下,办理了产权证书。孙女士和丈夫朱某一直在此房居住。之后几年的时间孙女士的公婆相继去世。2011年3月份,孙女士的丈夫朱某突发疾病死亡。现朱某的两个哥哥主张房子的权利,称此房是其父母的财产。问他们有权利主张房子的权利吗?
律师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此房已经不属于孙女士公婆的财产。在2003年孙女士的公婆已将此房赠与给了朱某,并办理了产权证书,此房已经属于朱某的财产。
孙女士的公婆死亡,此房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孙女士公婆的继承人,包括朱某的两个哥哥对此房没有继承权。
此房属于朱某与孙女士的财产,因此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朱某死亡,朱某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朱某的财产。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顺序继承,配偶、父母、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
本案中,朱某的哥哥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朱某的房产,不能主张房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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