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个别当事人向曹律师咨询,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债权,作为继承人能够继承吗?曹律师认为,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虽然此内容中并没有明确是哪一类合法财产,但债权在民法中是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所以该规定应当是涵盖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债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由此可见,债权作为遗产的一种形式,是可以被继承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也不是任何债权都是可以被继承。首先,该债权应当是合法的,非法的甚至是触犯刑法的债权是不能被继承的。其次,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而不可转移的,举例如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的给付权利。再次,债权的履行标的须为财物,如属于行为则不能继承,举例如被继承人生前委托第三人履行某种行为等。
可能有当事人会问,既然权、责相统一,那么某些债权不能继承,与这些债权相关的债务继承人是否都无需履行呢?曹律师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为不能继承的债权中,与之相关的债务在法律关系及构成上并非都是同一的,所以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了,继承人承担债务的范围仅限于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其依据是《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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