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较常见的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对于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都有明确的规定:“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法定继承中,又有代位继承的规定,即《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及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
而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个规定不是指“继承”,而是“分得遗产”,主要是给与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扶养的行为以回报。
《继承法》中的关于法定继承之规定,处处体现提倡家庭和睦、照顾弱势、互助友爱的精神,这也是中华民族优良品质的一种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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