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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诉讼
发表时间:2014-02-24 浏览次数:508

房屋,对许多人来说要花费大半生的积蓄,也是人死后的主要遗产。近年来在继承案件中,以房地产继承纠纷为多,要占继承案件的百分之八十,且有只增不减的趋势。纠纷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人们在房地产继承中有一些错误认识。

认为继子女与养子女 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张x 三岁母亲病故,父亲张x服刑,张x被送与邻居田x收养。张x的父亲张x刑满后与丧夫携女的于x结婚,三十年后张x病逝,张x送给田x收养的、现已成人的张 x,要求与张x的继女——于x的亲生女儿于xx以同等身份,继承张x的价值60万元的房产。于xx不同意因此发生纠纷,张x诉讼到了法院。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x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十九条规定:被 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 产。所以说,如果张x对生父母扶养较多,也只能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房产,不具有与于xx相等同的继承权。据此,张x的主张没得到法院的支持。

认为同居多年 即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许x、柳x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已共同生活多年,许x最近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柳x认为她与许x同居时间长且已生儿育女,虽没登记也应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应与许x的父母等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许x的房屋等财产。

民 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条例发布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即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 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x。柳x若在许x遗产的处理中得到一些遗产,也只能是基于这种互 助权而不是继承权。柳x的要求理所当然地被法院驳回。

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田x、韩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x继承了其父田x的一笔房产。对这一房产,夫妻共同使用多年。前不久韩x、田x离婚,韩x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田x拿出了其父田x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这份遗产由田x继承。

根 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田x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 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韩x、田x离婚,韩x对田x这笔个人的财产无权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为无权主张,没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认为婚后买房, 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 即谁的个人财产

林xx、张xx是一对夫妻。不久,林xx病逝。林xx生前与张xx用共同收入买得楼房一套,房产证上只登有林xx一个人的名字。听说张xx要带子改嫁,林xx的父母以房证只登有林xx一人的名字为由,要求按林xx的个人财产继承该房。

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林xx的父 母拿不出该房属于林xx个人财产的依据,此房尽管房产证上只属林xx一个人的名字,也应认定为其为林xx与张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林xx 父母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故法院不支持他们的主张。

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 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刘x丧偶后与张x结婚,结婚时刘x通过书面形式把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了张x,并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不久刘x病逝,刘x的子女拿出了刘x的遗嘱,要求按刘x的遗嘱继承这份房产。

按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刘x的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刘x立嘱处分的只能是自己的财产,刘x的子女就是拿刘x的遗嘱也不能对该房产行使继承权。

认为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产, 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也属 生存一方所有

张x所持的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王勇x她二人的名字。不久前,王勇去世了。张x想把她x王勇名下的房产以个人名义卖掉,但是,在过户的时候遇到了麻烦。

我 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x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房屋,包括 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x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把多人共有的房屋当成 一个人的遗产

张x成年后与父亲张x、继母刘x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了五间平房。父亲张x病故,张x以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

该 五间平房应为张xx张x之父张x、张x的继母刘x共有。张x父亲张x去世,张x只能继承应继承的其父张x的遗留房产份额,张x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同所 有人,而且与张x对张x父亲张x的房屋都有继承权,张x的继母刘x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对此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这样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 产分割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张x不分个人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把家庭共有财产当作其父个人财产予以继承,无疑是对继母刘x财产权x的侵犯。

把对共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 遗产继承权

李x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最近李x病逝,李x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与李x的单位发生了纠纷。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承租人不能将承租房屋当遗产继承。不论承租时间多久,都不能因此改变承租房屋的权属。李x之子要求继承李x承租的房屋于法无据。

不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 法不容

新婚不久的萧xx拥有一x商品房,不幸的是,萧xx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萧xx的妻子吴xx提出为怀中的胎儿保留份额,萧xx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萧xx父母的主张与法律规定相背,不为胎儿保留份额,于法无据。

继承诉讼如何适用时效 搞不清

继 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x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x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 讼。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x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x被侵害 时起计算。但是从权x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此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x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七条中有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x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x弃的,视为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 终止、中断、延长,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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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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