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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适用产权登记相关条款的困惑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217

[要点提示]:家庭财产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应视为共同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分割时应依法等额分配。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08)桂民一初字第8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何亚颖,女,27岁(系原告陈佳法定代理人)。

原告陈佳,女,3岁(系原告何亚颖之女)。

被告陈子凤,女,57岁(与原告何亚颖系婆媳关系)。

被告陈丽芬,女,34岁(与原告何亚颖系姑嫂关系)。

[案情简介]

1972年,被告陈子凤与桂东县城关镇西街居委会麻树下组(以下简称“麻树下”)居民陈生虎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河西,一女陈丽芬,全家共同居住在陈生虎继承祖上的老屋(面积58.28平方米)内,1983年陈子凤夫妻又添建了厕所(面积20.06平方米)一间。1985年正月,陈生虎因病去世。之后,被告陈子凤因老屋面积狭窄,住房不够,经有关部门同意于1987年筹资新建了一栋一层的青砖房(面积108.4平方米)。1988年,因生活所迫, 为了更好的抚养和照顾陈河西姐弟,被告陈子凤改嫁,并将其本人及陈河西、陈丽芬的户口随签至后夫黄实兵处。但陈河西、陈丽芬仍居住在麻树下房屋内,陈丽芬、陈河西姐弟的生活仍由其母亲陈子凤照顾。1992年7月,麻树下统一办理房产证,被告陈子凤在申报房产证时考虑到陈河西系家中男丁,故依农村风俗习惯在申报人处填写了陈河西的名字,并将家庭成员的情况进行了登记。1993年8月,桂东县房产局就其房屋核发了产屋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陈河西,共有人为全家七口人(其中包括陈子凤的后夫黄实兵及其子女等人),房屋总面积含老屋、新屋、厕所共计186.74平方米。1997年4月,桂东县国土局颁发了二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别就被告陈子凤家的老屋、新屋、厕所的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登记,核准土地使用权归被告陈子凤所有。

2004年2月,原告何亚颖与被告陈子凤之子陈河西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被告陈子凤1987年建的新屋内,并于2006年7月21日生育一女陈佳。2007年10月,陈河西自溢身亡。安葬陈河西后,原告何亚颖以其所居住的186.74平方米房屋系陈河西遗产,要求进行分割继承。随后,被告陈长凤召集居委会负责人、部分邻舍及陈河西叔婶等20余人到场共同处理房产事宜,并由被告陈子凤起草了《罗霄社区居委会调处陈长凤家庭纠纷意见书》,拟将1987年建的新屋归原告何亚颖、陈佳所有,老屋归被告陈丽芬所有;何亚颖、陈丽芬对陈子凤负有赡养义务,否则陈子凤有权收回房屋。在场人员签字后,原告何亚颖不同意该意见书的内容,拒绝签字。经多次调解无果后,原告诉诸本院,要求对陈河西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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