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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遗属补助的相关政策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278

1、 1、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人四[1982]54号)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 ,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 2、 近年来,遗属补助标准调整情况:

执行日期参加工作时间标准备注文件依据

农村户口城镇户口

1996.7.1离休人员解放战争(45.9.3-49.9.30)120140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基本工资超过3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1/2,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足。苏财行[1996]110号

抗日战争(37.7.7-45-9-2)140160

红军时期160180

1996.10.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含退休人员)100120苏人四[1996]21号、苏财行[1996]184号

1999.10.1离休人员解放战争170190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超过38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1/2,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足。苏人通[1999]216号、苏财行[1999]129号

抗日战争200220

红军时期23025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含退休人员)140160

2004.1.1离休人员解放战争270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超过9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1/2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足。苏人通[2003]283号、徐政人发[2004]24号

抗日战争310

红军时期35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含退休人员)220

说明: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苏人四[1996]21号、苏财行[1996]184号)

3、关于遗属补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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