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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政策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61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由于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政策,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调整工作。

这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补助对象重新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不能享受的补助对象。二是补助标准计发方式发生变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新标准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其中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三是对部份群体予以适当倾斜。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数为1.5,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1.4;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4;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2;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关心,县委老干部局、县人事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审批,目前,已为302名遗属调整了生活困难补助,人平月增加补助金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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