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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干部死亡其妻子是否符合遗属定额补助条件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22

工作人员去世后,确定其遗属是否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条件是,遗属是否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须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渝人发[1997]64号规定: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达到规定年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其中,对丈夫去世,妻子享受遗属困难定期补助的条件是,妻年满50岁。根据这一规定,你丈夫去世时(5月15日),你尚未满50岁,如果也没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就不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条件。

当你年满50岁后,也不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范围。渝人发[2002]177号规定:“遗属是否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去世时的时间界限、相关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即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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