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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上调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274

辽宁省人事厅独家向本报透露,今年起开始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加10元改为增加30%。

而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后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

此项标准从今年起正式执行。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民政局了解到,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在还是每月260元,3月1日起就要涨到300元,也就是说,今年1月和2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将比以前多领取68元,3月起将多领取80元的补助。

能够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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