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人事厅发出通知,湖南省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自2005年7月1日执行。
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500元调整为4000元。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2000元调整为50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遗属系非农业人口、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0元调整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65元调整为195元(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80元调整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60元调整为190元)。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40元调整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20元调整为150元。
上述对象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45元调整为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0元调整为8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50元调整为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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