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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460

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水平相对下降。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决定适当提高遗属生活补助,其标准为:

一是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及相当这一职务(含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255元;二是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255元;三是其他居住城市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235元;四是居住农村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90元;五是上述遗属补助对象孤身一人的,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六是本次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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