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相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遗属生活补助工作,使学校已故教职员工的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证,根据《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职工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间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补助对象、补助费计发系数按照《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文件规定遗属生活补助费要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计发基数。为易于操作:
遗属户籍在成都市、直辖市、外省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计发基数按照成都市实际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遗属户籍在绵阳市和省内外其他地市州的,计发基数按照绵阳市实际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为方便统一管理,学校同时开展遗属生活补助的复检工作。请各相关部门通知现享受遗属生活补助人员于2008年3月15日前携带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人事处人事科办理。
四、本通知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川人函〔1981〕053 号、川人发〔1981〕033 号、川人工〔1985〕42 号、川人工〔1986〕15 号、川人福〔1989〕3 号、川人福函〔1990〕3 号、川人福〔1994〕2 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学校人事处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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