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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遗属补助标准情况说明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250

一、事业单位增加工作补贴

根据荣财字〔2009〕68号文件精神,参照荣成市调整公务员津贴补贴要求,对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进行“预提高、预发放”。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发工作补贴,待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后,再按政策进行调整,实行多退少补,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标准

职级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

管理人员正处385385340

副处360360320

正科335335300

副科310310280

科员285285260

办事员260260235

专业技术人员副高345345310

中级320320290

助级285285260

员级260260235

工勤人员高级工310310280

中级工285285260

初级工260260235

见习期230--

2、补发月数:正常情况下应补发4个月,2009年1月以后,调至外系统、外市、退休、病故人员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相应补发月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如“200902病故、200903退休、200904调出”。

3、离退休人员:200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只需填写离退休花名册,2009年1月至4月退休人员要填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两份表格,分别按实际月数来进行补发。

4、特殊人员:2008年新分配毕业生,按见习期标准发放;缓刑及批捕期间不发放;病休人员正常发放。

二、调整遗属补助标准

根据荣人发[2009]16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月300元调整为每月330元。

离休人员遗属在此基础上提高30%(390元调整为429元),因工牺牲人员遗属在此基础上提高20%(360元调整为396元);死者生前父母有多子女的遗属,原享受补助标准的50%(150元),现仍要按新标准的50%(165元)发放;遗属在外省市居住的(户口在外省市),不能按我市标准发放,要按其当地民政局出具的城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予以调整。

各单位要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排查。凡已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取消其享受的遗属补助;对现已经失去联系的遗属要暂停发放其遗属补助。

三、表格要求

1、《津补贴花名册》

填报单位写简称,补发月份填阿拉伯数字,表格最后一栏要有各栏相应的合计数,a4纸一式四份打印盖章,审表时u盘报送文件。

各单位必须认真逐人核对所填“现任职务”一栏,确保本次增资不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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