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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遗嘱指定房产继承人 儿女要求法定继承不予支持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185

安徽省界首市一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将其购买单位的一套住房指定由其再婚妻子继承并进行了公证。老人去世后,围绕其房产继承及抚恤金纠纷,继母将五子女告上法庭。

该案一审期间,郭云汉五子女对其父公证遗嘱和结婚登记申请书中的签名和指纹手印提出质疑。经鉴定,认为公证遗嘱加捺的指印倾向于郭云汉指纹,而结婚登记申请书中的签名笔迹处指印指纹无法出具明确结论。为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郭云汉生前所购学校房产归陈兰芝所有,郭云汉死亡抚恤金1.87万元,由陈兰芝享有3700元,其五子女每人享有3000元。

五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以陈兰芝所提供其父遗嘱虚假,并认为遗嘱处分的房产应属于其父和其生母余某的共同财产,其父无权处分为由上诉二审。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由于郭云汉生前立有遗嘱并经公证,且郭云汉生前居住房屋于1993年12月通过房改购得该房60%产权时,其前妻余某已去世,该房产应由其个人所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其后来所取得该房40%产权部分,应属与陈兰芝共有。由于其遗嘱指定继承未影响陈兰芝对其个人财产部分的享有,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五子女虽称遗嘱虚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最后,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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