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1020号
上诉 (原审原告)孙如一,女,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洋桥88号院。
委托代理人凌云,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x,女,1982年10月10月出生,全方登记代理事务所职员,住址同孙如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合,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胡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连如,女,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长城家具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址同孙建合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杨健,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果,男,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实验学校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后泥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利,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鼎街赵山宿舍7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敬淑颖,女,193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第二机床厂退休工人,住址同孙建利。
委托代理人金铮,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如一因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2月,孙建合、裴连如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们二人系夫妻关系。孙建合的父亲孙竹声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胡同购有14间房屋并登记的孙茂名下。经过文化大革命后,上述房屋大部分被拆除,只遗留有东房二间和西房三间。1981年,孙建合建西房一间。孙建果于1982年将东房拆走另行建房。我们二人结婚后又分别于1986年、1993年、2005年和2006在院内建有东房四间、北房三间及南房一间,并将原有东厨房一间翻新。现要示对父亲遗留的西房三间依法继承。
孙建果诉称,父亲购房情况属实。我结婚后1982年将东房二间的材料拉走建房。该院内建房我没有参与,建房情况也不大清楚。要求分得我应当得到的财产份额。
孙如一、孙建利诉称,父亲遗留的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1981年建房是母亲建的,当时我们已经参加工作,和母亲共同生活,故建房也应当有我们的份额。后母亲于1986年建东房一间。此后所建房屋也应当有我们的份额。后母亲于1986年建东房一间。此后所建房屋均系母亲和孙建合夫妻共同建造的。要求对全院房屋行分割。
敬淑颖辩称,该院遗留的东、西房均我和孙竹声的夫妻共有财产。1981年和1986年所建房屋是我自行建造的。此后院内所建房屋均系我与孙建合夫妻共同建造的。同意对全院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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