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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的举证要求
发表时间:2012-02-22 浏览次数:254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应当同时具备两项证明文件:(1)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2)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实践中遇到有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只提交一份公安部门的注销户籍的证明,提供不出医学死亡凭证,这时公证员便可以以证据提供不充分为由要求当事人补充,因为注销户籍的时间往往并不是公证书所要确认的医学死亡时间。

3、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证明,例如房屋所有权证、股票、银行存单等。

4、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该证明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机构发表放弃声明,或者由代理人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某一继承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到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但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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