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公有住房是否可以继承
发表时间:20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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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律师您好,我父亲生前留下一套其从天津某房管站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问我和母亲能否继承父亲的此套房产? ———赵伟
律师解答:
所谓公有住房,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历史产物,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对其居住使用的公有住房只享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有住房而言,因承租人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公民生前留有的公有住房并不在遗产范围之内,依法不能被继承。
但依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之规定,你可以和你母亲协商一致,到该套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将该套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你或你母亲,继续居住使用该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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