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民事诉讼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就是继承人能否继承其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一般说来,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是可以继承的。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作了明确规定,只要死亡的一方当事人的继承人表明要求参加诉讼,就可以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同时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继续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这更加清楚地表明了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可以继承的。
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都可以继承,能继承的必须是双方争议的标的是可以继承的。如双方争议的是金钱、房产等,继承人可以继续进行诉讼。若双方争议的标的是专属于被继承人的,如争议的是关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是否维持,则这些关系会随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继承人对此类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可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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