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继承法 > 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遗产的纠纷案
代位继承遗产的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234

【案例】

吕方与其妻有两个女儿,吕红和吕美均已结婚。吕方老两口早年收养一子,取名吕刚,吕刚婚后生二子取名吕洋,吕冰。1990年,吕刚因病早逝。1992年,吕方与其妻先后去世。吕洋、吕冰以吕方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吕方的遗产房屋6间。吕方的 两个女儿 不同意。为此, 发生争执, 吕红、吕美将吕洋和吕冰诉至法院。

原告吕红、吕美:吕洋是吕方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吕方的亲生女儿, 是吕方的合法遗产 继承人。

被告吕洋、吕冰:虽然我们是养孙,但我们也有继承权,我们要求和原告平分遗产。

【判决】

法院认为,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继承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本案中,养子吕刚有继承其养父吕方遗产的权利,他早于养父吕方死亡,其子吕洋、吕冰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即吕洋、吕冰二人每人一间。一审判决后原告吕红、吕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吕红、吕美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遂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养子女的继承权以及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因吕方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按法定继承的顺序对吕方的遗产进行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法定继承的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就是说在没有立遗嘱、又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赠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只能由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内的人继承遗产,其他人无权继承遗产。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代位继承遗产的纠纷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遗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0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