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读者问:我大伯的养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我奶奶的遗产进行法定分割。大伯早于我奶奶去世,作为养子,他要求代位继承遗产。大伯于40年前和我父亲签了分家协议,上面写明我奶奶的财产属于我父亲,我奶奶由我父亲赡养,大伯从此未尽过孝道,自我懂事以后,没见过大伯进过我家门。大伯并无亲生儿女,这种情况下,他的养子能否代位继承我奶奶留下的遗产?
律师答复: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所以,从法律上来讲你大伯的养子依法有权代位继承。
至于你谈到的大伯于40年前和你父亲签了分家协议,你奶奶由你父亲赡养,大伯未尽过孝道的问题,依据《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和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如果你父亲对你奶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你大伯很少或者说没有尽过赡养义务,你大伯依法应当不分或少分你奶奶的遗产。
结合《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你大伯的养子代位继承也是以你大伯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为基础的,所以,根据你大伯实际赡养你奶奶的情况,如果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你大伯的养子也只能不分或少分你奶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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