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89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女乙尚幼。不久,
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 、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李某所作的遗嘱。
a.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d.无效,但戊无权分割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
答案:cd
1.本题中存在遗嘱,且遗嘱中根本没有甲的份额,为什么乙可以代位继承呢.?
2.法定继承人中无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根本无规定外孙子女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
为什么可以适用《继承法》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
要的遗产份额。
1、李某立下遗嘱前,乙已根据代为继承的原则成为了李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因为乙其实是代表甲进行的继承)。
2、李某此时立下遗嘱,就必须考虑到法定继承人乙的利益,给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代位继承适用于遗嘱继承吗”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