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有两种形式: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本案中,丽娜与阿凯、汪某虽然都未办理结婚证,但是都举行了结婚仪式,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甚至与阿凯育有一女。那么,丽娜的行为属于重婚行为吗?要认定丽娜是否重婚,得知道她与阿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时间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前就同居但未领结婚证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那么,丽娜在前婚,即其与阿凯的事实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汪某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这样更构成了事实重婚。
假若丽娜与阿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时间在94年2月1日之后,新婚姻法已不承认事实婚姻,那么,他们的关系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而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丽娜与汪某“结婚”是在2011年,明显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后,因此,他们也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所以,根据这样分析,丽娜则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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