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与杨某是老乡,又沾亲带故的吴某在亲戚的撮合下与杨某相识。1996年春节前,吴某在北京打工,杨某在宁波打工,这对互相还不太了解的年轻人就顺应长辈的要求,分别赶回农村老家结了婚。
婚后杨某和吴某相敬如宾,虽然性格不一样,但一直没有出现过多矛盾,和睦地一起生活,并且生下了3个孩子。
为了让自己生活得更好,杨某和吴某夫妻二人婚后在上海从东躲西藏的小摊贩逐渐发展自己的生意,直到现在成为了生意不错的家具批发商。夫妻老婆店开得有声有色,令旁人非常羡慕。
但是,随着生意繁忙,杨某在外的机会越来越多,吴某除了要管生意,还要照顾孩子。忙碌的生活让夫妻二人的共同话题渐渐减少,本来就没有感情基础的两人除了生意、钱、生活琐事,似乎没有更多话题。这让杨某对吴某产生了越来越多不满,相处时也总会觉得吴某的一些行为难以忍受。就在那时,一个比吴某更年轻、更善解人意的女子抓住了杨某的眼睛,她就是陶某。
和吴某感情不和的杨某在陶某身上找到了慰藉,他甚至夜不归宿,留在陶某的临时住处过夜。不多久,陶某就怀孕了,并在2007年为杨某诞下了一个儿子。
有了小儿子的杨某更坚定要和吴某离婚的决心,但是2006年,杨某向老家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没有准许。和吴某几乎完全撕破脸的杨某索性从2008年10月开始,带着陶某和小儿子以三口之家的名义在本市虹口区租了一套房子生活。周围的邻居都以为他们是夫妻,而他们也是这样自居的。殊不知,杨某其实还有另一个妻子和3个孩子。
杨某与陶某在外同居生子的事最终被吴某知道了,2009年,吴某决定向警方报案,虹口区检察院审查此案后,以涉嫌重婚罪对杨某和陶某提起了公诉。陶某并不知道自己和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重婚罪,直到杨某因为涉嫌重婚罪被取保候审,陶某才知道事情会那么严重,并且选择自首。
2010年,两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和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被法院判决后,陶某已经和杨某分开生活,对于未来如何,陶某依旧对杨某抱有期望,希望杨某和吴某正式离婚后,自己能和他结婚。
检察官点评
重婚未必需要第二张结婚证
抽丝剥茧,本案的情节其实并不复杂,只是一起简单的家庭纠纷。奉父母之命成婚的夫妻在共同经历了许多风雨后,因为感情不和、观念改变而发生矛盾,闹到要离婚。恰在此时,丈夫遇到更年轻、性格更合得来的单身女子,便产生感情甚至生下孩子。自此,丈夫更不顾妻子感情,与年轻女子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为何涉嫌重婚罪?承办此案的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笔者,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这起案件中陶某与杨某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而孩子的出生证明材料以及暂住证上的登记材料、居住地附近邻居的证词更加证实了这一点。显然,他们已经涉嫌构成了重婚罪。
杨某与吴某正在打离婚官司,虽然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吴某提出上诉,后来案件又被中止审理,两人的婚姻关系就还没有解除。无论杨某与吴某的关系如何恶劣,他们在法律关系上仍旧是夫妻。
构成重婚罪未必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的结婚证书,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就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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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认定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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