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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重婚
发表时间:2013-01-11 浏览次数:336

哪些情形属于重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要承担哪些责任?

重婚行为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度,更加触犯《刑法》的规定。因此,有重婚行为的,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是无效的婚姻,是前一婚姻离婚的法定事由,第一个婚姻的无过错方可基于对方重婚而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重婚行为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情介绍】

现年52岁的台湾省高雄县林园乡农民宋嘉裕,于今年3月10日在宁德市民政局与杨某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于3月24日、4月22日分别在南平市民政局、莆田市民政局与陈某英、陈某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案发后,被告人宋嘉裕于5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嘉裕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特征,构成重婚罪。鉴于被告人宋嘉裕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宋嘉裕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评析】

构成重婚的,不仅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方面会受到影响,根据情节严重与否,还会受到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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