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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打工与人重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307

近日,海伦市张某获得原妻宋某5000元赔偿金。

张某与宋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宋某便离开张某,与本村姐妹们到大连去打工,在打工期间结识一男友高某,两人相处后产生感情,便在一起同居。两年过去了,张某见宋某无音信,独自去大连找宋某未果。张某见找妻无望,于2006年1月10日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宋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海伦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宋某与原告张某结婚后,时间较短,双方相互还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虽已结婚,但是名存实亡,被告宋某不念夫妻情意,扔下丈夫长期在外打工,并与他人长期同居,而自己承认有重婚行为,应受法律制裁。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宋某离婚,应予准许。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宋某给付损害赔偿金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宋某赔偿原告张某5000元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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