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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的重婚罪居然成了“小儿科”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470

权力色情化,已是当今的一种严重腐败现象。从上到下,几乎逮住一个腐败分子,就是一个色情官员。大到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中到重庆市原司法局长文强,小到基层的派出所所长,这些贪官腐败手段各有高招,但均以色性息息相通,有的利用腐败的权力猎取女色,有的因贪恋女色导致腐败。

中纪委有关人士披露,被查处的贪官中90%以上的都有情妇。这一方面说明腐败官员贪色面之广,另一方面也说明腐败与贪色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然而,如此多的腐败官员热衷于“包二奶”、养情妇,判决中似乎还没有看到一个贪官以重婚罪被绳之以法。

《婚姻法》已将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列于文中,《刑法》亦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虽然法律意义上的“包二奶”、养情妇未必就是重婚,但重婚的一种形式就是“包二奶”、养情妇。纪检、司法部门没有追究重婚罪,也许是因为:一是认为重婚仅仅是生活作风问题,够不上违法犯罪,党纪政纪处理足矣。二是认为重婚罪法定刑的高限只有两年,比起官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无关紧要;三是执纪机关未将腐败分子涉嫌重婚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致使其规避法律惩罚,四是司法机关未主动履行职责,依法对重婚犯罪侦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不自觉地形成反腐败中的执法“真空”。

予以为,不追究贪官的重婚犯罪,实际上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是对重婚罪一种放纵。面对腐败官员“色情化”浪潮,在采取必要的党政处理措施之外,必须高举法律之剑,追究贪官是否重婚,不能让他们逃脱重婚犯罪法律的制裁,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反对腐败,更是维护了《婚姻法》和《刑法》的尊严,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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