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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287

案例:胡某,男,50岁,包工头。1987年胡某在家乡与李某结婚,婚后李某生育一女儿。1990年胡某在外地承包工程期间,结识某酒店服务员冯某并以冯某的名义在一小区购房与之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儿子。胡某与冯某在小区内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胡某对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称冯某是其妻子,但胡某仍定期回家探亲并付给妻子李某生活费,因此李某一直蒙在鼓里。后李某偶然从一老乡口中得知胡某冯某购房同居的情况,要求胡、冯二人立即分手,但二人矢口否认,李某忍无可忍,遂向人民法院控告胡某与冯某重婚。

点评: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将一夫一妻确定为基本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本案胡某已经与李某结婚多年,在未与李某离婚的情况下,又购房与冯某长期同居,并生育了一儿子,对外两人也一直以夫妻相称,因此胡某与冯某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构成了重婚罪。冯某若明知胡某已有配偶,却仍与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也构成了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李某既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胡某及冯某,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胡某及冯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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