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生效前再婚 被控重婚罪
发表时间: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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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袁某向法院起诉与妻子卢某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其离婚,然而,在离婚判决未生效前,袁某又与罗某登记结婚,卢某遂向法院控告袁某犯重婚罪。近日,房县法院判决袁某犯重婚罪罪名成立。
去年9月,袁某向房县法院起诉与妻子卢某离婚,因卢某下落不明,法院以公告方式向卢某送达应诉文书,并于当年12月缺席开庭判决准予袁某与卢某离婚。同月19日,该院以公告方式向卢某送达离婚判决书。不料判决书尚未到生效期,袁某就与罗某登记结婚了。
卢某获悉此情后,于今年2月29日向法院控告袁某犯重婚罪。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定,袁某犯重婚罪罪名成立。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而在上诉期间,判决书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因此上诉期间另行结婚的,仍然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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