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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55

[案情]

王某与刘某是同村村民,均到法定结婚年龄,1989年4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宴请了亲朋好友,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王、刘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8年,王某外出打工结识了丧偶女子,俩人在接触过程中产生感情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刘某得知此情后,非常气愤,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因为王某与刘某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关系,王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丧偶女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本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因为王某与刘某之间虽是事实婚姻关系,但王某并不是刑法规定的“有配偶的人”,因此王某与他人又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存在问题是以事实婚姻作为构成要件的重婚罪如何认定的问题。《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有配偶的人”,应当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不包括未经依法登记结婚与他人具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所以,仅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又与其他无配偶的人再次建立事实婚姻或依法登记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但已经与他人依法登记结婚(建立了法律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的,应认定行为人构成重婚罪,这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的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

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方伍峰重婚案”(案例第10号)载《刑事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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