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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成芬等重婚案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335

【案由】重婚案

【关键字】事实婚姻重婚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成芬(又名:毛小琴)

被告人:吴维胜

被告人毛成芬于2001年7月23日与南京市江宁区陶春生办理结婚手续(结婚证为苏宁字120号)。同年8月,被告人毛成芬与被告人吴维胜在南京市同一工厂务工相识后,于2002年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长子吴佳慧。2004年,二被告人返回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枫木乡风竹村被告人吴维胜家继续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5年生育次子吴胜才。2006年4月20日,被告人毛成芬之夫陶春生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司法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提请人民法院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成芬有配偶而与吴维胜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被告人吴维胜明知毛成芬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 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己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审理中,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当酌情从轻处罪。鉴于本案二被告人所生次子较小,法院认为,对被告人毛成芬适用缓刑将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成芬犯重婚罪, 判处拘役二个月, 缓刑二个月。

被告人吴维胜犯重婚罪, 判处拘役二个月。

【法理分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要认定被告人毛成芬与吴维胜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必须满足此二种情形中的一种。

在理论上对行为人构成重婚罪中“实施重婚行为”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可称为事实重婚)。有争议的是后一种情况。以往承认事实婚姻,故事实重婚也成立重婚罪,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事实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于是人们会认为事实重婚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但主流的理论观点和实践中仍认为,不能因为事实婚姻没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认,而否认后一种情况构成重婚罪。

结合本案,首先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毛成芬的行为,被告人毛成芬于2001年已与陶春生办理了结婚登记,形成了婚姻关系,即法条中的“有配偶”,在同年的8月,其又与另一被告人吴维胜共同居住,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按照理论上关于事实婚姻的叙述,其已经与被告人吴维胜构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又根据之前的分析,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的,是典型的重婚罪。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毛成芬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是正确的。

而对于另一被告吴维胜,其明知毛成芬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符合“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也构成典型的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重婚罪进行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本案而言,被告人毛成芬与吴维胜均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无疑,应对其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鉴于本案二被告人所生次子较小,法院对被告人毛成芬适用缓刑的做法应该说是正确的,对二者判处拘役二个月也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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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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