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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重婚罪的认定处理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207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处理问题上,存在有认识上的不一致,因而笔者就自己的理解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对于重婚罪,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严格界定出重婚一词的含义,而仅能以重婚罪罪状来进行理解。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也就是说重婚罪的重心是行为人必须是“有配偶者”。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这一原则造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因而应当予以制裁。(二)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方式有两种;一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二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是指自己已经结婚,在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或者自然消亡(对方没有死亡)的时候,又与另外之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自己虽然没有结婚,但明知对方存在婚姻关系,但却与之登记结婚的。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此即先为“事实婚”后法律婚。5、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这些行为均是重婚行为。(三)本罪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可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说配偶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无配偶方不构成重婚罪。了解了重婚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后,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来认定重婚罪呢?

二、重婚罪的认定

1、如何认定重婚罪?

在重婚罪的罪状中重复显示着三个字“有配偶”,也就是说认定重婚前提是确定一方是否已经“有配偶”,而“有配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我国法律确定的婚姻关系有哪些呢?我国婚姻家庭法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一种为法律婚,也称“登记婚”,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一种为事实婚。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的限制承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对事实婚姻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即从民政部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以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这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前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这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两种婚姻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那么在这两种婚姻关系基础上产生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重婚。根据我国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及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而笔者认为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前婚为法律婚,后婚为法律婚;(2)前婚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后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前婚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4)前婚为法律婚姻,后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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