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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负心郎”重婚罪须提供证据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229

在立案庭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过程中,笔者分别遇到两位女性来法院咨询重婚罪。两位女性有着相似的遭遇,她们找到了自己相爱的人,男人说为了事业要赚钱养家,所以只是偶尔来她们的住处。本以为找到了依靠可以幸福地过一辈子,可是却发现自己掉入了一个陷阱,对方是有家室的人。她们都曾努力,希望可以让男人来到自己身边,却发现对方根本不可能为了自己离婚,而自己却成为了“可恶的第三者”。于是,她们想让男人得到法律的惩罚。但由于她们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受理。“他明明有家室,又同我生活在一起,怎么不构成重婚罪呢?”她们显然对此无法接受。

评析

笔者想提醒女性朋友,应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意识以及防范意识,如果感情很好,应先办理结婚手续,再与对方生活在一起。虽然想让对方得到应有的惩罚,但也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否则,对方不构成重婚罪,而双方只是同居关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刑法》第258条规定,对于重婚罪的刑罚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案为自诉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要符合提起自诉的条件,否则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两位女性的讲述,她们起诉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但缺乏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因此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由于对方有家室,他们以欺骗的方式,让女性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在一起,甚至生了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是有配偶的人,这个可以要求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另一方面,要证明对方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证据,可以调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否则,双方只构成同居关系,而不构成重婚罪,对方也只能受到道义上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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