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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无直接故意则不构成重婚罪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434

1983年春节,张某与李某举行了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此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次年7月生育一子。2006年双方因关系不和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08年,李某与一女子相恋,双方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如实陈述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后,婚姻登记机关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后张某得知,便以重婚罪向法院提起控诉。请问:张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张宏涛

张宏涛同志:

自我国新《婚姻法》颁布后,1994年2月1日以前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但从l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婚姻机关登记的事实婚姻,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视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另外,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根据来信,张某和李某于l983年虽未登记结婚,但二人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举行了世俗婚礼,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至于李某与张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认为自己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在与另一女子办理结婚登记时又如实陈述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并且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也给两人办法了结婚证,显然李某不符合重婚罪的主观要件。据此,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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