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认定
(大理)马培杰 律师
在我接受的众多关于婚外情的离婚案件咨询中,许多当事人(大多是女性)都经常咬牙切齿地讲到自己的配偶与他人婚外同居,意图追究对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以泄心头之恨,达到自己的心理平衡。然而,大多数当事人对重婚罪往往一知半解,从律师那里得到的答复也往往是各不相同,让人无所适从。在此,我结合相关法律和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撰写了一篇小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构成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成立婚姻关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是在对方的欺骗下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对重婚罪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对重婚行为的理解
重婚行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名符其实的重婚,即有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第二种情况是有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他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有配偶”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而言。这种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一为法律婚姻(登记婚),一为事实婚姻。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事实婚姻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
(二)我国在不同时期对事实婚姻问题有不同的规定:
1、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
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②.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民政部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故此刑法界基本达成共识,认为重婚包括以下二种类型: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简而言之,笔者认为:重婚就是两个有效婚姻关系的重合,有效婚姻关系包括因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关系和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具体包括《意见》①、②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关系,重婚行为应理解为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
(三)对事实婚姻的认定
1、事实婚姻是婚姻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不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公开宣称为夫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一般而言,生育了非婚生子女肯定会形成事实婚姻。
2、一夜情、嫖娼、网恋、与异性的暧昧关系均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
3、婚外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要看双方的外在表现是否达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公开宣称为夫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程度。
三、前婚和后婚的性质对认定重婚罪的影响
(一)重婚罪的前婚必须是法律婚(登记婚)。
大多数学者认为,事实重婚罪仅限于前婚是法律婚,后婚为法律婚或者事实婚的情形。而否认了先后两个事实婚,或先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其理由有二:
1、在前婚为事实婚姻时,其属于违法婚姻,法律原则上不承认其效力,不予以保护,故无论后婚是法律婚,还是事实婚,都未侵犯法律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不具备重婚罪的客体;
2、 在前婚是事实婚时,当事人没有合法配偶身份关系,不具备重婚罪的主体。所以,在前婚为事实婚时,既缺乏犯罪主体,又缺乏犯罪客体,无论后婚是事实婚或法律婚,均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首先,因为《婚姻法》与《刑法》所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1994年1月3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在民法上已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按照民法与刑法的关系上讲,刑法是社会关系的最后保障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民法不予保护的关系,刑法更没必要保护。
其次,如果刑法仍对事实婚姻加以保护,则可能使民法苦心孤诣建立的婚姻登记公示制度毁于一旦,因为不进行婚姻登记还可依据刑法得到保护,则任何人也可无视婚姻法的规定。
另外,在司法实践操作上也会带来很大的麻烦,进行了婚姻登记的合法婚姻可以通过诉讼或到登记机关解除,而事实婚姻的解除则无一个统一标准,难以确定何种情形下是解除婚姻关系,何种情形又是未解除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
至于后一婚姻则应包括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与事实婚姻,因为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并不要求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违反必须以合法婚姻形式进行,事实婚姻的存在已从实质上对前一合法婚姻造成侵犯,理应对这种行为予以制裁。这跟前一婚姻是事实婚姻不同,前一婚姻是事实婚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而后一婚姻是事实婚姻是指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违反以什么样的形式,故应看其本质。这种观点与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1994)10号文件的精神也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重婚罪时,应首先确定哪一个婚姻关系为有效婚姻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确定被告是否构成重婚罪。
四、重婚罪的取证与个人救济
(一)关于重婚罪的取证,大家可以看看我的文集中另外一篇文章《婚外情的取证难点及对策》
(二)个人救济
对于重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的《婚姻法》实施以前,对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重婚罪属于自诉的案件的范围,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而重婚罪就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范畴。
新的婚姻法实施后,重婚罪就不仅是自诉案件的范畴了,如果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就应当受理、侦查、移送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为《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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