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达到法定年龄,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呢,如何解除该段婚姻关系呢?下面请看律咖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理解!
一、基本案情
2000年,刘清与崔明相恋并打算结婚。由于刘清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携带其姐姐刘秀的身份证,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崔刘两人感情不和,开始发生争执,协议离婚未果,刘清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二、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1.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本案情形并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并不是无效婚姻。
2.如想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应该怎么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婚姻登记存在重大瑕疵,如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婚姻登记无效,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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