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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家住台州三门花桥的泮某与朱某均生于1963年,因泮某的父亲与朱某的母亲是亲兄妹,当时为了亲上加亲,两人从小就订了娃娃亲,并于1984年农历10月份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喜结连理。现两人膝下育有一子,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婚后由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加上朱某性格固执,脾气暴躁,经常无故对泮某实施家庭暴力,使得泮某不堪重负。2014年12月,煎熬了30年的泮某再也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便选择通过诉讼来了断。
庭审中,承办法官无意间发现了泮某与朱某的亲表兄妹关系。后经仔细询问,双方也都对此予以承认。
法院判决
泮某与朱某是事实婚姻关系,且两人系亲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因此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据此法院判决宣告两人婚姻无效。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直系血亲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故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缔结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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