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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言散去,面对真相的婚姻何去何从
发表时间:2014-12-25 浏览次数:82

小郑和小谢在兰州某大学相恋,毕业后两人结婚。婚前检查时,小郑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去。婚后才发现原来小郑患有严重的遗传病,一直不敢告知小谢。对于想当妈妈的小谢,这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而且小郑家人一直嫌小谢没有稳定工作平时生活中也处处刁难。

因此小谢萌打算离婚,小郑的家人得知后将小谢锁在屋内,后来有一次机会小谢逃回了七里河的娘家。小郑家人后来告诉小谢,想要离婚也可以,但必须把之前给小谢家的十万彩礼还回来。小谢觉得自己结婚是受到了欺骗,婚后多年也一直被当外人,这笔钱不应返还。

现在小谢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关于无效婚姻之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规定。小谢与小郑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他们自始只能视为同居。

同时小郑家人限制小谢人身自由的行为又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小谢可以考虑直接报警或者在恢复人身自由后报警。

关于所谓的彩礼,由于婚姻自始无效,彩礼只能算是一种赠与。小郑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但合同的撤销源于婚姻关系的无效,而婚姻关系之所以无效是由小郑家隐瞒病情所致,小谢并无过错,因此小郑应当承担小谢由于这段失败婚姻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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