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隐瞒患有精神病的事实与王某结婚,且在婚后久治不愈,王某遂申请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日前大足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宣告王某与赵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赵某于2012年1月23日经人介绍认识,见面认识时,介绍人介绍赵某曾被煤气中毒,现比较老实、本分、不爱说话。双方认识三天后订婚,于2012年2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发现赵某情绪、思维、行为均明显异常,存在严重的精神障碍,方了解得知赵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赵某在婚后虽经多方医治仍未能治愈。王某为解除其婚姻,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赵某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作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患慢性精神分裂症,患病时间大致为2010年9月,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遂据此申请法院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精神病并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因此,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中,赵某经重庆市法庭科学鉴定所鉴定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患病时间大致为2010年9月,该病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原本不符合结婚条件,且婚后未能治愈,其与王某的婚姻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法院遂作出宣告其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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