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为依据。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申请人。
在审查受理案件时,要注意将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和其诉讼请求结合起来具体分析,不同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无效的不同情形提起诉讼的事由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与其提起诉讼的事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将直接关系到该起诉是否被法院所支持。非利害关系人提起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即使确属无效婚姻,但由于起诉主体不适格,法院对案件应不予受理。
2、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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