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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卖后领取了结婚证的她能申请撤销婚姻吗?
发表时间:2014-03-04 浏览次数:222

案情:

吉某某是一名四川籍女子,1979年1月出生于四川某县的山村。1997年,已经年满18周岁的吉某某随同村里的伙伴外出来到南方某省打工。1998年6月份,吉某某试图跳槽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却不幸被人诱骗。人贩子给她喝了一种特殊的饮料,带吉某某醒过来的时候,她已经双手被绑住,嘴巴塞了布条被困在一辆礅旧面包车内,而且还有人看守,逃也逃不了,喊也喊不出来。1998年8月,吉某某被人贩子贩卖到陕西某县的一个偏僻的农村,给当地村民王大富做媳妇。被卖到王家后,吉某某多次试图逃跑,都被王大富及其家人给追回来了,还遭到王家人的捆绑和毒打。王大富和他的家人甚至恐吓她: “你是我们花了5000块钱买回来的媳妇,别想逃走,老老实实、安安心心地待在王家,与王大富结婚,否则就打断你的腿,让你一辈子成为残疾。”经过几次逃跑后的毒打以及数月的监视后,吉某某不敢再逃跑,而且也害怕自己真的被王家的人打成残疾。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吉某某想等王大富和他的家人对自己的监视日益放松的时候,自己也稍微了解了这个地方后再寻找机会迷走。不久,吉某某就被告知怀孕了。在怀孕期间,王大富和他的家人对吉某某的看管依然很严。在这期间,吉某某在王大富及其家人的要挟下,领取了结婚证。吉某某于1999年6月生下了第一个孩子。一直到2002年4月份,吉某某又生下一个孩子后,王家人对吉某某的看管才稍微松懈一点,开始允许她一个人去村里的小卖部买点盐或酱油之类的简单日用品。2002年7月的一天中午,吉某某让两个孩子吃饱睡着后,以要去村口一户村民家借东西为由,逃出了王大富所在的村。然后,吉某某一下不敢停,直奔马路,恰好搭上了经过附近去镇里的班车,这样才成功逃离被贩卖生活了几年的村庄。吉某某之后回到自己四川的家。2003年的5月份,吉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了陕西的那个地方,向县法院提交了要求撤销与王大富婚姻关系的申请。当地法院受理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大富声称,自己与吉某某已经生儿育女了,都有了两个孩子,早已经确立起了夫妻感情。他们的婚姻不属于受胁迫的婚姻。不过,王大富还称,看在儿子和女儿的份上,他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撤销婚姻。

受案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吉某某是四川籍女子,被人贩子贩卖到该地,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与王大富结婚,吉某某并不是自愿结婚,双方并没有感情基础,而且尽管后来生儿育攻,却并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吉某某是在自己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据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依法撤销吉某某与王大富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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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吉某某是被人贩子贩卖给王大富,并且在王大富及其家人的看管和胁迫下与王大富共同生活,并领取了结婚证。这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受胁迫结婚。吉某某被胁迫而与王大富结婚后,人身自由依然受到限制,直到2002年7月份逃离该地。从吉某某恢复人身自由开始(即2002年7月)到她向法院提起撤销与王大富的婚姻关泵的诉讼请求之时(2003年5月),这期间不超过一年,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因此,法院依法撤销吉某某与王大富的婚姻关系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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