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某是某市一家公司的计算机操作员。2001年1月,28岁的赵某某经人介绍后认识了在本市一家超市工作的收银员,25岁的王某某。2001年6月15日,王某某与赵某某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宴请了亲朋好友。2003年8月王某某生下一个女儿。有了孩子之后,王某某与赵某某在柴米油盐和锅碗瓢盆’的生活中又多了孩子的欢笑与哭闹声。但是2004年8月21日,妻子王某某无意中了解到赵某某患有传染性乙肝,而且结婚前就患有这病。王某某觉得赵某某在婚姻上故意欺骗了她,没有告诉她实情,心想不知道还有什么地方也欺骗了自己,而且越想越害帕,怕自己和孩子也都有乙肝。于是,同年8月29日,王某某以赵某某患有传染性乙肝为由,起诉至自己居住地的区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她与赵某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受理后,择日就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赵某某提交了市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检查报告单一份。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了赵某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区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专线:
本案例中,法院要处理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判定王某某和赵某某的婚姻到底是否是无效婚姻。而要判断是否是无效婚姻的关键是,赵某某是否符合我国《婚姻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第10条规定了我国大陆地区处理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其中第三神情形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所以,法院需要判断赵某某这样的情形是否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某某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而且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乙肝是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被告赵某某提供的证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可知,赵某某婚后其肝功能正常。即使赵某某婚前患有乙肝,他婚后(目前)也处于正常状态(治愈),只是病毒携带者,这不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以,原告王某某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依据不足,诉请请求不成立。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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